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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技醫藥公司有效期間之注意事項:
1.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於核發之次日起5年內有效,其內容載有下列資訊:
(1).公司從事業務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條文。
(2).經審定之生技醫藥項目。
(3).審定函之期限。
2.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之相關租稅優惠,僅限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記載經審定生技醫藥之研發項目。故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時,應就擬申請適用之生技醫藥項目,分別列出該項目之相關申請資料,一併送件申請。
3.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,擬新增符合規定之生技醫藥項目者,可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准生技醫藥公司增列品項(審定流程請參照生技醫藥公司審定流程)。通過審定者即核發該生技醫藥項目之增列審定函,並自核發之次日起至原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之期限間有效。
如欲申請本案,請詳閱本局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相關申請事項-3047申請生技醫藥公司審定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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